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