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