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被没收犬只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