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九条有效临时庇护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经费、设施、专业人员和固定场所;(二)有安全保障,能够防止加害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加害行为;(三)与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反家庭暴力机构建立合作与转介机制。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根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保护受害人隐私,协调相关组织和机构为受害人提供心理咨询、医疗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