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吊销登记证以外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被吊销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