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与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