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其来源明确并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