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