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考核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