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容貌和环境卫生秩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广告业主应当规范广告行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拉横幅;(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绿地、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张贴广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