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广告业主应当规范广告行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拉横幅;

(二)在街道、广场、公园、绿地、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张贴广告、墙报、标语、海报等宣传品;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

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