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容貌和环境卫生秩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责任人应当加强土壤、大气、水体污染防治,注重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填埋电池及塑料、橡胶、金属制品;(二)焚烧秸秆及塑料、橡胶制品;(三)直接向河流、水库(塘)、沟渠、耕地、林地、荒山、荒地、道路排放粪水、污水、废油、农药;(四)在河流、水库(塘)、沟渠、耕地、林地、荒山、荒地、垃圾收集场地(设施)等弃置畜禽尸体;(五)造成土壤、大气、水体污染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