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建立立项论证和协商机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和上位法的变动情况,确定立法项目。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