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立法联系点和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推进立法工作精细化。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