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立法联系点和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推进立法工作精细化。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