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是否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体例结构、条文以及用语是否合理规范准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