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有关委员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经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作审议结果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第三次和多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