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委员会应当研究并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