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有关委员会作审议意见报告,并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修改稿,由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时,结合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建议修改稿,对提案人提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