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方面进行调研、论证或者听证,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