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的提案人和提请审议时间。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有关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并重新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