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做好编制下一届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准备工作,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产生后3个月内拟定立法规划草案及当年立法计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一般应当在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拟定。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