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产业发展和技术研究推广;培育低污染、低能耗、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产能。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水泥、化纤、玻璃、印染等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率,全面推行绿色制造,提升绿色发展水平。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