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并落实规划编制、统筹协调、区域合作、财政投入、考核通报以及问责等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商务、水行政、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