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已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加装专用烟道。无法加装专用烟道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搬迁。

加装专用烟道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