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已建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加装专用烟道。无法加装专用烟道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搬迁。加装专用烟道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