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等宣传教育活动,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文明养犬公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住宅小区内养犬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