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送饲养的犬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设立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机构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展览、演出、比赛等大型活动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