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对住宅小区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