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犬只活动区域】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置犬只活动场所或者划定犬只活动区域。

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文明养犬公约划定犬只活动区域。

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