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提前予以公布。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犬只禁入区域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