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烈性犬和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应当实行圈养或者拴养,在圈养或者拴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备案、诊疗需要外,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免疫、备案、诊疗需要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