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鼓励保险机构开设犬只伤人责任险种,鼓励养犬人为犬只购买保险。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