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

鼓励保险机构开设犬只伤人责任险种,鼓励养犬人为犬只购买保险。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