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电子识别标识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统一免费制发,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电子识别标识,禁止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电子识别标识。

犬只备案证明、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申请补发。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