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产地范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会陈皮保护及其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新会陈皮市场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新会柑种质资源保护、种苗繁育、种植规范指导服务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新会陈皮文化产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新会陈皮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新会陈皮保护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会陈皮保护工作,引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新会陈皮保护相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