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产地范围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依法设立新会柑良种繁育基地。

新会柑良种繁育基地应当设置保护标识,标明繁育种类、认定单位、建设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