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第九节 事故检察第六百六十二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事故检察:(一)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非正常死亡、伤残、脱逃的;(二)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四)其他重大事故。发生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非正常死亡的,应当组织巡回检察。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六百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