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第八节 监管执法监督第六百六十一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出所活动和监狱出监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一)没有出所、出监文书、凭证,文书、凭证不齐全,或者出所、出监人员与文书、凭证不符的;(二)应当释放而没有释放,不应当释放而释放,或者未依照规定送达释放通知书的;(三)对提押、押解、转押出所的在押人员,特许离监、临时离监、调监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未依照规定派员押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四)其他违法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六百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