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第八节 监管执法监督第六百五十六条有效看守所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发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应当要求看守所进行拍照或者录像,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在体检记录中写明,并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必要时,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自行拍照或者录像,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六百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