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章 证据第六十四条有效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