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第二节 交付执行监督第六百二十七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执行期满未依法发给释放证明,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六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