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第二节 交付执行监督第六百二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发现被告人没有被立即释放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或者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六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