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五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五百七十七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四)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六)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五百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