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五百四十九条有效人民法院收到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复议申请后,未组成合议庭审理,或者未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复议决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五百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