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五百四十八条有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人民法院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和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强制医疗决定不当或者未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五百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