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第四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百三十一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第一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五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