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八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审查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以及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调查活动、审判活动的监督,由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