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百五十七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双向保护,以帮助教育和预防重新犯罪为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帮助教育未成年人的工作。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四百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