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第五节 出席再审法庭第四百五十六条有效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规定执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四百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