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六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