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第四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第四百五十三条有效需要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期间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在第二审法庭宣布休庭后需要移交证据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四百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