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三百九十条有效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三百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