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七条

有效

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递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笔录。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