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九节 不起诉第三百八十七条有效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递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笔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三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