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九节 不起诉

第三百八十六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

第三百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七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