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九节 不起诉第三百八十六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三百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