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九节 不起诉第三百六十六条有效负责捕诉的部门对于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9年12月30日第三百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七条